基于莱弗纳的论文再谈消费者的定义和消费者保护的优先范围外文翻译资料

 2022-12-20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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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fiir消费者政策/杂志消费者政策2,I978/ 3

基于莱弗纳的论文再谈消费者的定义和消费者保护的优先范围

Ulf Bernitz[1]

莱弗纳的文章讨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包括的重点,文章至少有部分论证是充分的,但是在我看来理论部分过于简化,讨论一篇缜密思考却有争议的文章的各个方面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会集中讨论消费者立法定义上的局限性和适当的消费者保护范围。

正如莱弗纳提到,通说认为,消费者必须是自然人,而不是法律拟制的人。但是莱弗纳并没有从立法上明确消费者概念的积极含义,仅仅规定了消极意义。例如不能是零售商、不能是个人使用以外的用途。在立法模式各不相同的西方国家,各国都没有形成足够保护消费者的简单概念或者原则。立法通常旨在保护市场信息相对匮乏的消费者,而不是将作为市场典型的弱者的消费者作为一个集体保护,这也说明了对消费者下一个合适定义的重要性和可行性。

但是,莱弗纳提出的前提受到了质疑,美国UCC(《美国统一商法典》)将消费者定义为“最初为了个人、家庭使用而购买或者使用商品的个人”,莱弗纳并没有提到这点。作为一个瑞典私法学教授,我认为消费者的积极定义不仅仅存在于日耳曼法系国家,在瑞典和挪威也已经适用了几年,并且已经取得实效。在日耳曼法系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弱势的消费者作为集体来保护。莱弗纳已经出版了法理相关文章,我确信他会同意司法案例使是重要的法律渊源,所以我会更多地介绍日耳曼法系中消费者的定义。

瑞典法中,1973年消费与销售法案对消费者下了一个最精巧的定义,法案第一章第一段提到,为了个人用途在合法销售场景下购买商品的个人是消费者,这是瑞典私法中消费者定义的来源,1977年制定1979年1月1日生效的消费者信贷法对此规定了一个可统一操作的定义,在筹备中的消费者服务法也可能使用这一定义。根据民意修改的挪威商品销售法中,我们可知消费者是为了自己、家人、朋友或者其他私人原因购买商品的人。1978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包括七个章节,规定了市场规则、不公平条约、消费者行为、上门交易、邮寄交易等,第一章第四节将消费者被定义为:为了个人或者家庭获得商品的自然人,第一章第三节商品被定义为:以供个人使用的货物或者服务。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购买比一般意义上的购买范围更窄,仅仅包括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行为,在这个范围之外,购买者是购买物品的企业、法人甚至是为了专门的目的而购买物品的个人。法律也规定个人之间的私人交易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购买。因此个人之间的二手车交易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但是瑞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章第二节规定,当个人作为销售代表时视为企业。

消费者这些相似的定义在实践中起了很大的作用,实践中的问题也很少,但是这导致企业很难在常规的销售模式下仅靠购买目的鉴别一个人是不是消费者。日耳曼法系国家没有借鉴英美法系国家以货物分类为基础的消费者范围,这样的规定可能限制了对消费者的保护范围。但是,事实上非典型的消费者的个人消费通常发生在符合各种法定条件的交易场景下,这样的规定也是和商业限时相符的,换句话说,专业摄像师会和业余摄像师一样买普通相机,木匠会和其他自己动手的消费者一样在工作前买电锯,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能会对小型企业带来反射作用。

在我看来,明确消费者的积极定义并没有问题,但是仅从一方面定义消费者是武断的,不同的消费者的条件决定了定义的不同,这种不同不仅包括保护目的,还包括保护程序,这就决定了在不同情形对消费者下不同的定义是必须的。正如很多国家对不同领域中的劳动者规定了各种定义,在一些领域,还需要考虑立法上的规定。

现在,我们讨论莱弗纳文章的另外一个重点,也就是在文章最后一部分提出的根据不同消费类型决定对消费者的保护类型,据莱弗纳所说,要特别注意日常消费和奢侈消费,原则上,只有日常消费受到法律保护。我必须承认我跟莱弗纳存在不同的观点。通常,食品药品领域需要特殊监管和法律保护,至少在理论上,价格控制、特定形式的补贴以及温饱型政策都是人们广泛认可的,但是莱弗纳似乎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重点保护必需品的消费者,我对此不是特别赞同。

我认为,在确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优先保护范围时应当考虑几个事项,其中之一必须是对生活必需品的保护,还有就是由于经济水平、教育水平处于弱势的消费者群体。但是另外两个优先事项同样很重要,这就是可能对消费者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持续的经济风险的情形。例如,抛开滑雪在有的国家很常见,在有的国家却很奢侈这点不谈,采取足够措施禁止危险的滑雪装的销售很重要。再例如,调控家庭住房和避暑别墅价格的立法很重要,虽然很多人买不起它们,但是不动产消费者特别容易遭遇长时间的经济风险。

那么什么是奢侈消费?我前文提到,莱弗纳并未将私家车纳入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初保护的商品或者服务中去,私家车的奢侈消费必然存在。但是对于很多人来说,特别是住在乡下或者要去工作的人,私家车是必需的。即使对那些只在闲暇时间用车的人来说,汽车对给家人带来更好的生活来说很重要,例如开车去旅行、运动等等。所以什么是奢侈消费?我认为,对购买生活必需品的消费者来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很重要,但是为什么针对不公平交易、歧视、格式条款等问题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保护所有消费?在瑞典,可能是因为在消费者信用体系被废止的情形下没有足够的货币支撑立法保护范围的扩大,正如老话说“不要因为想舍弃某物不好的地方而丢掉了宝贵的部分”。

  1. 大学知识产权与市场法研究所私法教授 斯德哥尔摩,Fack,S-io6 9I斯德哥尔摩50,瑞典。 uar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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