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的损失赔偿外文翻译资料

 2022-12-23 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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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的损失赔偿

什么是惩罚性赔偿?

它们是对其他损害的补充

惩罚性赔偿金是法官或陪审团可以给予原告的赔偿金的补充。特别损害赔偿金是用来代替原告的“现付”费用。一般损害赔偿的目的是为了弥补更短暂的损失,如痛苦;联合体的损失;或失去对原告的关心、爱和感情。判给惩罚性赔偿金是为了惩罚和警示被告。

惩罚性赔偿不能投保

一般来说,赔偿金由一家保险公司支付。普通法和许多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保险公司投保或支付惩罚性赔偿金。惩罚性赔偿必须由当事人支付。

惩罚性赔偿是准犯罪评估

惩罚性赔偿与刑事处罚有着相似的作用,它们惩罚被告人,并将被告人作为示例。然而,由于民事被告人没有得到与刑事被告人相同的正当程序和程序保护,因此惩罚性赔偿的征收固有地包括任意和过度剥夺财产的危险。当决策者,通常是陪审团,也被提供了需要惩罚性赔偿的煽动性证据时,这个问题就更加严重了。关于可能导致惩罚性损害赔偿的不良行为的例子,请阅读State Farm v. Campbell等人,538 U.S.416(2003)中的事实。由于其准刑事性质和滥用或错误的可能性,惩罚性赔偿的威胁触及了许多人,特别是商业界。这一条目将考察导致法院和陪审团裁决惩罚性赔偿的索赔类型、最高法院关于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比率的理论以及一些尚未解决的问题。。

一个立法机关的定义

加利福尼亚州民事法典第3294条是一个州立法机构如何编纂惩罚性赔偿的例子。其中最突出的部分是:在非因合同而产生的违反义务的诉讼中,如果有明确而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被告犯了压迫、欺诈或恶意行为,原告除实际损害赔偿外,还可以为举例和惩罚被告而追回损害赔偿。

惩罚性赔偿一般要求具有侵权行为

该法令要求所谓的冒犯行为是由侵权行为而非合同引起的。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理论。侵权行为是对个人的犯罪。违约是指当事人被指控违反合同义务。这种定义上的差异可能是危险、简单和棘手的。这两种法律理论结合在一起的一个法律领域涉及当事人在合同中行使“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内心有盗窃行为,并使用某种手段利用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受害方当事人可以声称该受害方当事人缺乏必要的“善意”。在诉讼中,受害方当事人将称其为“违反了交易契约”。“公平和诚实。”虽然这种违约发生在合同设定中,但违反这一义务通常被定义为侵权行为。因此,在加利福尼亚州惩罚性赔偿法的案例中,虽然对违反合同没有惩罚性赔偿,但对侵权行为有惩罚性赔偿。因此,受害方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因为其违反了公平、诚实信用的义务,而不是违反合同。

惩罚性赔偿的证明标准较高

宪法标准:可能原因

最低级别的证据是“可能的原因”。这是宪法第五修正案中提到的级别,允许国家获得搜查令。它是执法人员能够阻止公民然后进行调查或讯问的依据。可能原因的证据门槛很低。

民用标准:优势

下一个最高级别的证明是“优势”。这是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通常用来证明这一证明水平的比喻是想象正义女神的天平。如果它们之间的倾斜幅度如此之小,那么较重的那一边就被认为是证据的优势所在。

刑事标准:毫无疑问

最高级别的证据是“毫无疑问”,这是刑事案件的保留级别。国家有责任证明被告有罪,“毫无疑问”。更高的责任是试图抵消国家起诉被告所需的大量资源。

惩罚性赔偿标准:清晰和令人信服

在优势和合理怀疑之间存在着一种称为“明确和令人信服”的举证责任水平,它超过了优势的51/49%,低于“合理怀疑”标准。明确和令人信服是一种折衷,考虑到惩罚性赔偿的准刑事性质。法院历来坚持这一标准,认为这反映了社会和法院对惩罚性赔偿的不赞成。清楚和令人信服是原告必须跨越的法律障碍,以证明其案件。然而,在法庭上,即使原告有责任通过清晰而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其对惩罚性赔偿的主张,陪审团发现,除了最令人震惊的案件外,很难判给惩罚性赔偿。此外,上诉法院只在最严重的情况下维持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的目的

正如加利福尼亚州的法令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金被用来举例和惩罚被指控的罪犯。如上所述,惩罚性赔偿金的征收是准刑事处罚的基础。一个困扰惩罚性赔偿金征收的问题是,“惩罚,足够的惩罚,是什么样子的?

假设一个人选择某种行为,例如使用大麻。什么样的惩罚会导致这样的人改变他的或她的行为?“警告”会导致他或她停止使用大麻吗?大概不会。25美元的罚款怎么样?再说一遍,可能不是。250美元罚金?它可能会引起他或她的注意,特别是如果它是定期实施的,每次他或她使用药物。现在,没收他或她的所有财产,在联邦监狱里被判10年徒刑,以及25万美元的罚款怎么样?很有可能,这一严厉的步骤将改变他或她的行为。

这就是惩罚性赔偿的原则。惩罚性赔偿金应足以惩罚和警示说明被告,考虑到被告的财富和支付赔偿金的能力。难以捉摸的问题是:多少才足够,但不是太多。

假设一个制造商创造了一个产品,开发了产品,测试了原型,推销了产品,并销售了产品。在产品投入商业之前,但在制造商花费数亿美元进行初始开发和测试之后,制造商发现产品存在缺陷。管理层几乎可以确定,在一个常见的使用场景中,产品都会发生灾难性的故障,并对用户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的后果进行预测。而不是像强生公司在80年代泰诺问题中所做的那样拉动产品,这个制造商做了一个简单的成本效益分析来决定如何进行。

据统计,灾难性故障将导致180人死于燃烧,180人因燃烧而重伤,2100辆被燃烧的车辆。单位成本为20万美元/人死亡,这是当时公布的美国政府人命价值数字,每人受伤67000美元,每辆车财产损失700美元。对于49500000美元的结果,不做任何事情的总收益可通过公式180times;($200000) 180times;($67000) 2100times;($700)计算得出。这个数字假设所有人都起诉和恢复。然后,风险管理部门对数据进行处理,并进一步分析成本。他们发现售出了12500000辆汽车。单位修理费为11美元。总成本公式为12500000times;11.00美元,结果为137000000美元。制造商认为处理死亡、伤害和财产损失比进行维修更便宜。决定不再召回该产品,并在案件出现时予以处理。这一假设性问题中使用的数字是福特汽车公司内部备忘录中的实际数字,E.S.Grush和C.S.Saundby在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与福特Pinto诉讼一起使用,标题为“与撞车导致的燃油泄漏和火灾有关的死亡”。

在一系列导致预计伤亡的配置之后,社会应该如何引起公司的注意?该公司已明确决定出售其认为有缺陷的产品。在做了自己的风险效益研究之后,它选择让人们处于危险之中。这是一种可能值得征收惩罚性赔偿金的情况。假设原告能够通过清晰和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制造商知道这个问题,那么就应该判给惩罚性赔偿金来惩罚和举例说明这个错误的制造商。在2006年3月10日的《时代》杂志上,有一篇文章讨论了埃克森瓦尔迪兹石油事故。事故发生16年后,埃克森公司仍在就惩罚性赔偿金的裁决进行辩论。其中一名受害者的律师说:“只有惩罚性赔偿金才能激励埃克森公司防止未来的石油泄漏。业内人士的看法是,他们所担心的只是立即支付的现款成本,而这些成本只会造成污染并产生成本。”

一些尚未解决的问题

多个原告和集体诉讼案件

其中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涉及多个原告,例如集体诉讼案件。如果一个原告要追回一大笔惩罚性赔偿金,那么其他原告呢?如果第一个案件中的行为被认为是应受谴责的,那么在随后的案件中是什么减轻了这种行为?另一方面,如果惩罚性损害赔偿金足以在第一个案件中惩罚和警示,那么其他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将是不公平的,因为最初的处罚应该足以“惩罚和警示”被告。另一方面,仅仅给一些受伤的原告中的一人颁发一个看似意外之财的巨额奖金,难道不公平吗?

“比率”

惩罚性赔偿与赔偿比例问题。损害赔偿金早在10年前美国最高法院就出现了两个惩罚性赔偿金的判例。第一个案例是宝马北美洲公司诉戈尔案,517 U.S.559(1996年),第二个是国营农场互助汽车公司保险公司诉坎贝尔等人案,538 U.S.416(2003)。对于戈尔,最高法院推翻了200万澳元伴随4000美元的惩罚性赔偿金的判决。对于坎贝尔,法院撤销了14.5亿美元惩罚性赔偿金,其中赔偿金为1000000美元。戈尔和坎贝尔的案件最高法院拒绝给出一个具体的公式或比率。然而,在这两个方面法院说,在实践中,很少有超过惩罚性和补偿性的单一数字比率损害赔偿金将满足正当程序。单一数字乘数满足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提出的正当程序问题。戈尔案,比例是500比1,坎贝尔案是145比1。然而,对于宝马或国营农场这样的公司来说,如果这种异常行为是非常有利可图的,那么征收微不足道的惩罚性赔偿金是否真的是一种威慑?例如,在宝马,该公司因未能披露在制造过程中将受损车辆作为新车出售而受到处罚。如果法院的指导比率为9:1,损害赔偿金为4000美元,最高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将为36000美元。考虑到车辆销售价格是惩罚性赔偿最高金额的两倍以上,9:1比例是否足以使被告避免将工厂受损车辆作为新车销售?

大众偏见

十多年前,《华尔街日报》1996年6月17日的一篇文章从商业角度讨论了惩罚性赔偿。作者解决了一些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普遍误解。他们说,以下是关于逃逸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的最新惊人进展:它们可能不像你想象的那样普遍hellip;hellip;惩罚性赔偿金通常是适度的,而且只在最极端的情况下执行hellip;hellip;根据研究,大多数惩罚性赔偿金并不像批评者所说的那样是随机的,而是根据赔偿损失,如医疗费用和工资损失。惩罚性赔偿旨在惩罚和制止不良行为。hellip;研究发现,在大多数情况下,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之间的关系更为密切。在赔偿金为10000美元的情况下,惩罚性赔偿金平均约为10860美元。在赔偿金为10万美元的情况下,惩罚性赔偿金平均约为65720美元。在赔偿金为100万美元的情况下,惩罚性赔偿金平均为397810美元。

这只是公众普遍误解惩罚性赔偿的性质和目的的一个例子。更重要的是,它也显示了围绕主题的激情的深度。这种偏见是精明的制造商对媒体的出色操控,还是媒体对公众的人为炒作?似乎准确的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当公众听到判决惩罚性赔偿的案件的真实事实时,他们通常没有问题。一旦公众听到陪审团为何给予惩罚性损害赔偿,基于审判中证明的证据的理由,普通公民就会支持。然而,当只给出部分事实时,许多人都会怀疑这些事实。利贝克诉麦当劳公司案就是一个例子,这是一个著名的“热咖啡”案。很多人都有一种强烈的感觉,认为这个案子很荒谬。然而,当他们被要求提供事实时,他们总是给出错误的事实。当他们被告知陪审团听到的事实时,即使是最顽固的人通常也会觉得他们被媒体欺骗了。也许更重要的问题是,谁把“故事”给了媒体,为什么他们忽略了基本事实。

结论

惩罚性赔偿问题触及了社会和法律的热点。然而,这种损害是一种有效的社会目的。惩罚性赔偿被设计成惩罚性的,用来惩罚和以身作则。如果没有惩罚性赔偿,社会就没有其他可行的方法让大型企业实体对故意的错误行为负责。当前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什么构成了足够的惩罚。什么钱足以“惩罚并以身作则”,而不足以违反实体在法律下的正当程序权利?民法与刑法的交融,使得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不确定性和有效性。只要惩罚性赔偿金仍然是一种选择,它们就可以起到更大的作用,即阻止可鄙的行为。

------迈克尔.雷尼

另见交换正义理论;补偿损害;达尔康盾;安然公司;埃克森瓦尔迪兹;凡士通轮胎;福特平托;环球交叉;约翰曼维尔;定价;泰科国际

进一步阅读

布鲁索诉贾勒特案,73加州应用程序。3D 864(1977)。

加利福尼亚州民法第3294条。

G.D.Searleamp;Co.诉高等法院,49 Cal.应用程序。3D 22(1975)。

Gombos诉Ashe,158 Cal.应用程序。2D 517(1958)。

State Farm Mutual Automotive Ins Co.v.Campbell等人,538 U.S.416(犹他州认证)(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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