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对限制较少的离婚法有反应外文翻译资料

 2023-03-13 03:03
谁对限制较少的离婚法有反应 原文作者 Peter Fallesen 摘要: (一)目的 研究丹麦的离婚行为如何在 2013 年 7 月的改革后发生变化,该改革取消了之前对立即离婚的限制,取消了对无争议离婚的强制性 6 个月冷静期,取而代之的是允许立即行政离婚。 (二)背景 大多数国家/地区都有强制冷静期,夫妻在离婚前必须经历这些时间。分居允许夫妻有一段宽限期,在此期间他们可以和解并保持在一起。然而,冷静期对离婚风险的影响仍未得到充分研究。 (三)方法 该研究简报使用 2007 年至 2018 年离婚率的月度时间序列数据(T= 144),估计了 2013 年 7 月改革的政策影响的规模和形式。使用所有已婚夫妇的月度行政人口数据 (N*T= 11,304,566),该研究进一步计算了丹麦已婚夫妇在没有改革的情况下会保持在一起的平均特征。 (四)结果 在夫妻较早离婚导致离婚率最初飙升后,离婚率稳定在比改革前高 10% 的水平。与其他离婚夫妇相比,因改革而离婚的夫妇结婚年数更少 (五)结论 强制冷静期对离婚率有抑制作用。 一、介绍 离婚会改变生活,使个人面临新的经济、社会和情感挑战(Amato, 2000 年;Leopold amp; Kalmijn, 2016 年;McManus amp; DiPrete, 2006 年)。由于离婚彻底改变了生命历程,大多数西方国家都规定了夫妻在最终做出决定之前必须经历的法定冷静期(参见 Moore, 2016 年;Smith, 2009 年)用于概览)。期间有两个目的。首先,他们让夫妻有时间来解决他们共同生活的终止问题。其次,在仓促决定的情况下,强制冷静期可以让脾气降温和情绪稳定,因此夫妻可以解决导致立即离婚的冲突(Binstock amp; Thornton, 2003 年;Plauche 等人, 2016 年))。如果强制暂停允许夫妻在脾气暴躁时解决似乎无法解决的分歧,那么强制分居可能会导致原本会离婚的夫妻重新考虑该决定。 在这项研究中,我们研究了废除强制分居后离婚风险增加的夫妇的特征。我们研究了离婚率方面的先锋国家丹麦(Hussain amp; Kangas, 2009 年;Rosenbeck, 2017 年;Sandstrouml;m amp; Gareth;arsdoacute;ttir, 2018 年;Smith, 2009 年)。2013 年中途,丹麦自愿为无争议离婚规定了 6 个月的强制冷静期,允许夫妻立即离婚(Rosenbeck, 2017 年))。我们使用中断时间序列设计来估计改革对离婚率的影响。此外,我们计算了本来可以在一起并保留强制冷静期的夫妇的平均特征。我们的研究有两个贡献。首先,由于强制性冷静期在西方国家仍然是常态,因此该研究提供了关于限制分居的法律如何影响关系过程的见解。其次,描述不再被迫经历 6 个月冷静期后改变行为的人的特征可以为有关谁在启动离婚程序后重新考虑提供理论信息,并强调合法分居作为离婚程序一部分的作用未被充分研究。 二、背景 在 20 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西方国家放宽了离婚的合法途径(参见,例如 Gonzaacute;lez amp; Viitanen, 2009 年;Stevenson amp; Wolfers, 2007 年),这与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一起急剧增加了离婚的流行。丹麦是这方面的法律开拓者。1922 年的丹麦婚姻法(丹麦议会, 1922 年)引入了现代离婚(罗森贝克, 2017 年),可在“家庭暴力、不忠、性病、精神疾病或监禁(Hussain amp; Kangas, 2009 年)”的情况下获得,第 102)”或经过 1.5 到 2.5 年的分离。1969 年,单方面离婚申请成为合法,夫妻可以在分开 12 个月后离婚(Hornslet 等, 1970)。1989 年,无争议离婚的冷静期缩短至 6 个月(丹麦司法部概述, 1987 年)。 2013 年的改革取消了无争议离婚的强制期限(丹麦议会, 2013)。此外,夫妻可以在线申请离婚。因此,对于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的夫妻,改革取消了夫妻首先必须提出分居,然后仅在 6 个月后才能提出离婚的程序。改革还将离婚费用从 68 欧元提高到 122 欧元(2020 年价值)。随后在 2016 年,费用降至 56 欧元,2018 年降至 46 欧元。对于普通夫妇来说,最高的费用(122 欧元)相当于年可支配收入的 0.2%,而对于收入最低的夫妇(都有社会援助,没有孩子),相当于年可支配收入的 0.8%。总的来说,2013 年的改革继续了长达一个世纪的丹麦向限制较少的离婚法过渡,这一次允许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快速离婚而无需强制分居(Rosenbeck, 2017 年)。 三、离婚法、离婚的预测因素以及分居的作用 先前研究离婚法后果的工作主要集中在改变离婚机会如何影响离婚的结果(例如,Fella 等人, 2004 年;Genadek 等人, 2015 年;Kneip 等人, 2014 年;史蒂文森, 2008 年;范波佩尔和德比尔, 1993 年)。这项研究的一部分表明,离婚法的法律变化至少部分反映了夫妻内部已经发生变化的社会实践(Fella 等, 2004 年;Kneip amp; Bauer, 2009 年),但法律改革本身仍然可以产生影响。例如,单方面离婚增加了欧洲的离婚风险(Kneip 等人, 2014 年),尽管影响是暂时的。李 (2013 年)使用韩国离婚法院的数据研究了 3 个月长冷静期的引入,发现已实现的离婚数量减少,但离婚申请数量没有变化。在荷兰,最近引入的不需要出庭的行政离婚增加了改革前后的个人离婚风险(Kabaacute;tek, 2019)。 随着离婚立法的变化,离婚的动机也发生了变化。de Graaf 和 Kalmijn ( 2006 ) 记录了荷兰,随着法律扩大离婚的范围,夫妻选择离婚的门槛降低了。个人对这种关系的信念、投资和需求超过了以前更成问题的原因(例如,家庭暴力、监禁、婚姻遗弃),成为离婚的主要动机。 丹麦看到了与荷兰类似的发展。因此,发生在较低门槛的离婚动机可能会与强制冷静期的存在(或不存在)产生不同的相互作用。离婚原因更严重(例如通奸或家庭暴力)的个人在冷静期间可能不太可能改变主意,例如,由于个人对关系的需求不同而提出离婚申请。 此外,已发现特定关系的投资,例如共同子女(Becker 等人, 1977 年;Bruuml;derl 和 Kalter, 2001 年),在考虑选择时并不能阻止夫妻离婚(Svarer 和 Verner, 2008 年)。然而,在有共同孩子的情况下,夫妻可能会在更深思熟虑和知情的基础上做出决定(或者这些夫妻只是平均而言更匹配,并且更考虑离婚程序 [Bruuml;derl amp; Kalter, 2001 ; Svarer amp; Verner, 2008 ]) ,因此受废除强制分离的影响较小。 在个人信念方面,以前的工作认为,随着关系持续时间的增加,对关系质量/兼容性的信念会稳定下来(Bruuml;derl amp; Kalter, 2001 ; Fallesen amp; Breen, 2016)。在一起时间较短的夫妻对他们的关系有更不稳定的信念,这反过来可能导致夫妻更有可能做出离婚决定,他们以后会重新考虑这样做的可能性(Fallsen amp; Breen, 2016 pp. 1381-2)。 我们研究了在合法离婚途径保持不变但离婚加速更快的情况下,夫妻离婚风险增加的特征。一种可能性是,离婚风险已经最高的人会增加。Lyngstad 和 Jalovaara ( 2010 ) 对离婚和工会解散的一般预测因素进行了广泛的审查。总结文献,他们报告说,对于本研究中也考虑的斯堪的纳维亚语境,离婚风险具有负的教育梯度,以及结婚年龄的负梯度。更高的结婚年龄也可能意味着更好的夫妻匹配质量,因为配偶可能在结婚前经历了更长的寻找过程,因此在更知情的基础上以更好的匹配结婚(cf. Becker et al., 离婚改革 一、1969 年离婚改革法案之前 。此外,法律往往是不公正的,因为通常“责备”是不可能明确建立的——例如 通奸往往是婚姻破裂的征兆而不是原因。 该法鼓励了很不好的感觉,最终舆论要求改变。离婚法令当时每年执行约 50,000 份。 该法案将法律从过错认定改为婚姻无可挽回地崩溃了。 保留了三项“过失”指控:通奸、行为, 和遗弃(另外是两年的同意分居,以及五年未经同意分居。)但这些“理由”现在只是调查结果崩溃的实际情况。因此,现在一方完全有可能 三、程序 四、法官的影响 该法案的酝酿期非常糟糕,布伦达·霍格特教授的法律委员会公开主张降级婚姻,而她起草了最初的咨询文件。此外,最初的目标大法官似乎是通过以下方式消除离婚过程中的压力鼓励调解而不是积极支持婚姻。然而,在法案通过期间,做了重要的修改并第一个原则确立了“支持婚姻制度”。最后,该法案强调了“支持婚姻”,在委员会阶段,行为很可能已被重新引入某些辅助听证会,因为规定鼓励法院如果存在有争议的经济救济听证会,请考虑当事方的行为。重要的是,虽然该法社会最初支持该法案,它撤回了对该法案的支持。相似地, 总之,1996 年法案的优点在于: b然后是三个月的“冷静期”。 d.在签发离婚令之前,对子女和抚养权的安排 e.法院有比现在更好的机会来审查被告的行为在辅助听证会期间在分庭的当事人。 六、1996 年以来的发展 七、未来 鼓励政府将 1996 年法令付诸实施,如有必要,须经修订。 C.如果(a) 被拒绝,则要求皇家委员会考虑有关离婚改革的替代立法。 皇家委员会可能会考虑的一些主题是: ii. 法律是否应该恢复到 1969 年法案之前的状态? [公众舆论极不可能支持这一点。] 八、结论 因此,离婚法的改革仍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优先事项,政府应该意识到公众对它必须很快做出的决定的知情关注是很重要的。 附外文文献原文 Authors: GEORGE BROWN Before the 1969 Act the divorce law was based on a finding of blame. An he/she had committed adultery, cruelty, or desertion. A finding of guilt could - and children. This divorce law was difficult and unpleasant, but it was a considerable because so often blame is impossible to establish clearly - e.g. adultery is often a encouraged great bad feeling and eventually public opinion demanded a change. The Divorce Reform Act 1969 (now consolidated in the Matrimonial Causes This Act changed the law from a finding of blame to a finding that the marriage behaviour, and desertion. (Additional are two years separation with consent, and of a factual situation of breakdown. Thus, it is now perfectly possible for one party committing adultery. It is not unusual for divorce decrees to be obtained within increased to the current level of about 150,000 a year. Although initially undefended, divorce petitions used to be heard in open Court, for divorce is now made by written affidavit, with the vast majority of litigants Full legal aid for representation by a lawyer used to be granted for all divorces withdrawn and litigants now have to rely on limited legal advice and assistance. and during that time it was not unusual for there to be a reconciliation between the the increase in decrees.LAW amp; JUSTICE The 1969 Act had been preceded by a report of the Church of England, Putting had broken down, followed by issues of conduct being considered in Chambers being considered in ancillary financial hearings appeared to be embodied in the which was gross and obvious and, save in very exceptional cases, conduct is no The Family Law Act 1996 (as she then was) of the Law Commission openly advocating a downgrading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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