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事判决的执行外文翻译资料

 2023-03-13 03:03

中国民事判决的执行

原文作者 Donald C. Clarke 单位 Washington University Law School

摘要:中国法院在民事和经济案件中的判决被令人担忧的低执行率所困扰,这是中国法律文献中的一个主要内容。法律、法院和法院判决是中国进行经济改革的体制框架的一部分。但是,从等级管理的经济到主要的市场经济的转变,不仅仅意味着改变规则的内容。它意味着一种全新的规则制定和规则执行方式。本文探讨了使规则具有意义的一种特殊方式:执行法院判决,即执行特定规则需要执行特定行为——通常是交付金钱或货物。法院如何让A人给B人某物?如果法院的判决不能被执行,那么他们声称要执行的规则就没有什么意义了,然而,这对经济改革的方向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首先,它只涉及上述类型的民事判决。因为我试图研究那些对政府权威没有感觉到直接威胁的案件,所以我不讨论刑事案件判决的执行或行政决定的执行。其次,我不讨论要执行的判决的产生过程。这是任何关于中国权利执行的完整描述的关键部分。一个强大的对手可能会吓得较弱的一方不敢提出诉讼。一旦提起诉讼,就会有许多障碍阻碍正确的判断:例如司法无知和腐败,以及本文中所述的许多阻碍执行的因素,如地方企业的偏袒,这篇文章只处理判决发布后发生的事情。

关键词:中国民事判决; 民事判决执行;

当判决不被执行时,法律一文不值。[1]——《群众》

中国法院在民事和经济案件中的判决被令人担忧的低执行率所困扰,这是中国法律文献中的一个主要内容。我们应该认真对待中国法律文献中的这一看法。当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报告之中,就像郑天祥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和任建新在随后的报道中,显然某些有趣的事情正在发生。然而,从表面价值上接受所有报告将是一个错误。对这些主张和证据进行批判性的检查,可以产生一种比迄今为止的文献所呈现出来的更丰富而真实的画面。

法院判决是否能够执行的问题是重要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之一是它与法律制度和经济制度之间的关系有关。法律、法院和法院判决是中国进行经济改革的体制框架的一部分。显然,游戏规则必须改变。但是,从等级管理的经济到主要的市场经济的转变,不仅仅意味着改变规则的内容。它意味着一种全新的规则制定和规则执行方式。

本文探讨了使规则具有意义的一种特殊方式:执行法院判决,即执行特定规则需要执行特定行为——通常是交付金钱或货物。法院如何让A人给B人某物?如果法院的判决不能被执行,那么他们声称要执行的规则就没有什么意义了,[3]然而,这对经济改革的方向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重要的是要强调这篇文章不是关于什么。首先,它只涉及上述类型的民事判决。因为我试图研究那些对政府权威没有感觉到直接威胁的案件,所以我不讨论刑事案件判决的执行或行政决定的执行。其次,我不讨论要执行的判决的产生过程。这是任何关于中国权利执行的完整描述的关键部分。一个强大的对手可能会吓得较弱的一方不敢提出诉讼。一旦提起诉讼,就会有许多障碍阻碍正确的判断:例如司法无知和腐败,以及本文中所述的许多阻碍执行的因素,如地方企业的偏袒,[4]这篇文章只处理判决发布后发生的事情。

为什么要看法院判决?

对法院的关注并不取决于中国法院拥有普通法国家那样的权力和声望的假设。相反,经济改革、规则和制度之间的特殊关系表明,人们应该关注法院裁决及其执行。

从以计划为中心的经济向以市场为中心的经济过渡需要一套适当的相应法律制度,其最重要的特点是普遍适用。计划经济的实质是按照上面的指示进行生产。给企业的生产指令要有意义,就必须考虑到企业的特定特征(例如,其生产能力)。另一方面,在竞争市场中生产的公司,在其部门内所有公司都受一系列共同的限制下经营:价格、需求、环境和劳工条例,等等。如果要用中国的法律来支持市场机构,它必须对大量的经济主体一视同仁。否则,这一体系将回归到那种特定的指示和临时的讨价还价,而正是这些指示的不足首先导致了改革的动力。[5]

一个统一适用的规则体系需要一个准备好并能够执行它的机构。出于多种原因,中国的法院最有可能成为这项任务的候选者。首先,如果司法要求得到满足,个别法院,而不仅仅是整个系统,都有发布跨越官僚和领土边界的命令的假定权力。在适当的情况下,由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任命的法官可以合法地命令哈尔滨的一家国有的城市经营的手工业工厂向广西的一家集体所有的乡镇经营的檀香供应商支付一笔钱。[6]这种形式的正式权威在中国是非常显著的。其他任何机构包括中国共产党都没有。1949年后中国解决争端的传统方式是寻找对双方都有管辖权的共同上级。但是,这种方法总是涉及到经济改革企图摆脱的特殊主义和讨价还价的问题。

其次,法院执行的规范比其他官僚机构执行的规范更不易被稀释。任何权力体系都面临着这样一个问题:确保高层制定的政策在下层得到正确执行。法院强制执行的政策相对于官僚执行的政策的关键优势在于,如果该制度能够正常工作,它将政策制定和政策执行之间的层数减少到最少。法院可以通过直接参考相关决策者(例如中央政府)发布的政策原文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在这种情况下,中央决策者和被监管方之间只有一个中间层。因此,与其他官僚机构的执行相比,法院执行规则有可能提供更大程度的一致性和一致性——前提是法院能够实际命令服从,并有一个确保一致执行的系统。

一个持续执行的财产和合同权利授予规则体系通常被认为是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7]任何在改革开放初期生活在中国的人,都无法怀疑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飞速发展的现实。定义明确的财产和合同权利——特别是财产权利——是否可以合理地说存在?财产权利和契约权利,无论如何明确地定义,实际上是可靠地强制的吗?审查关于权利的法院判决的可执行性有助于讨论财产、合同权利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从而使人们对在中国实践中拥有权利的含义有更丰富的理解。

执行问题的范围

近年来,“死刑难”问题在中国法律媒体上得到了突出的报道。从20世纪50年代零散的诉状来看,[8]自1988年以来,它已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的定期内容。[9]事情到底有多糟?事实证明,在这个问题上根本没有可靠的统计数字。广泛的文献回顾没有发现任何一个严肃的研究使用明确定义的类别。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郑天祥在1988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交的报告中说,1985年和1986年有20%的经济案件判决没有执行,而1987年大约有30%的经济案件判决没有执行。[10]其他作者说的民事判决执行内容、经济、刑事、行政案件中,约30%是不执行,[11]作者没有提供这个数字的来源。而另一个则认为这个数字超过了50%。[12]

在使用这一领域的所有统计证据时必须极其谨慎。首先,我们根本不知道多少执行才能构成一个好的速率。如果执行的边际成本随着一个人接近百分百而上升,那么在某种程度上,它可能不再具有社会价值。其次,“未执行判决”的数字通常包括被告完全无力偿还债务的案件。生意是有风险的;坏账的发生。在债务人无力偿债时未能执行判决与法院权力或国家能力无关。第三,由于若干原因,在难以执行判决的情况下,可能干脆不对被告作出判决。传统上期望法院官员通过调解处理大约80%的案件。[13]迫使法院达成和解的政策有利于固执的一方;它可以人为地提高处决率,因为被告会拒绝接受他们不准备自愿执行的和解。此外,法院官员有动机不发布他们认为难以执行的判决。评估他们的部分依据是他们处理的案件数量。因为一个案例直到成功执行才被认为是完成的,所以如果案例拖来拖去,他们的记录看起来很糟糕。因此,可执行性的感知影响被执行的判断。一篇赞扬地方法院执行率达到95.5%的文章解释了他们是如何做到的:“莲湖法院首先hellip;hellip;在审理案件时考虑执行问题,并严格控制案件的受理。”[14]换句话说,如果法院预见到执行问题,它甚至可能不给原告辩护的机会,更不用说做出有利于他的判决了。

对问题的分析

尽管统计数字不确定,但似乎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因此,了解为什么会发生这种情况是很有用的。由于篇幅有限,下面的讨论远远不够详尽,只能突出最重要的部分。执行的一般问题。在所有情况下,执行过程中都会遇到一些障碍。例如,关于死刑的主要和次要资料揭示了一个惊人的事实:法院和其他国家权力的掌权者只是非常不愿意在民事案件中使用强制措施,特别是当被告似乎在道德上并非完全错误的时候。在一个案例中,一名女子的追求者在要求退还价值1000多元的礼物失败后,绑架了她的孩子作为债务人质。经过5个月的中间人、村委会和“司法部门”的劝说,他终于被逮捕了。[15]如果逮捕一个已知的绑架者需要五个月的时间,可以想象对一个仅仅是欠债的人实施强制措施将需要多长时间。当然,这种不情愿的背后是一种想法,即这并不是真正的犯罪绑架。实际上,这是一场混乱的国内纠纷中一个无可否认的可悲发展。法院人员中有一种非常强烈的感觉,即强制措施根本不适用于民事案件——用毛主席的话来说,就是人民内部的矛盾,而不是敌我之间的矛盾。

外文文献出处:Clarke, D. C. (1995). The Execution of Civil Judgments in China. China Quarterly,1995(141), 65-81.

附外文文献原文:

The Execution of Civil Judgments in China

Donald C. Clarke

When judgments are not executed, the law is worth nothing. - 'The masses'[16]

It is a staple of Chinese legal literature that the judgments of Chinesecourts in civil and economic cases are plagued by a worryingly low execution rate. This perception should be taken seriously. When the President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devotes significant space to it in his report to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as did Zheng Tianxiang in 1988[17] and Ren Jianxin in subsequent reports, clearly something interesting is going on. Yet it would be a mistake to accept all reports at face value. A critical examination of the claims and the evidence can yield a richer picture of reality than has been presented by the literature so far.

The issue of whether court judgments can be enforced is important for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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