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债务平等分配外文翻译资料

 2022-12-30 02:12

夫妻双方债务平等分配

原文作者 Margaret M. Mahoney

摘要:本文介绍了英美法系国家根据美国《公平分配法》的规定,对离婚时的债务责任分配所采用的方法的重要性。论述了美国法律研究所制定的一套处理离婚诉讼中有关债务分配和资产债务处理问题的《解散家庭法》原则的重要性。

关键词:公平分配;婚姻债务;家庭法;婚姻财产;债务分配

前言

夫妻离婚时解决财务问题通常需要解决他们之间的债务问题。 具体而言,必须在离婚双方之间分配偿还其未偿债务的责任。本文分析了英美法财产法中规定司法机关重新分配离婚时个人债务和连带债务清偿责任的法律。

在绝大多数采用英美法婚姻财产制的国家,根据债务责任和财产所有权的界定规则,配偶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保留其“分离”身份。如果一方个人“签字”获得贷款,他或她有义务偿还;如果配偶双方承担共同义务,那么双方都有偿还义务。在担保贷款的情况下,如房地产抵押,债权人也有追索权的财产。同样的婚姻模式,将配偶行为视为个人行为,也在普通法财产国家中形成了婚姻期间财产所有权的规则。作为一般规则,夫妻双方保留一方获得的财产的全部所有权;不存在因婚姻状况而产生的共同所有权。

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初次出台的各州公平分配法,大多侧重于离婚夫妇所有财产的司法分配,而忽视了债务的相关问题。 这些法律解决了两个关键问题:第一,哪些资产受制于法院衡平法上的权威。 第二,个别个案的分配标准是什么。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共有房产州的立法机构和法院对这些问题提供了相对明确的答案,尽管并不是以统一的方式。在这个不断发展的财务司法权框架内,离婚夫妇不可避免地会提出离婚后债务状况的问题。随后,管理债务分配的规则主要发生在州法院,而不是立法机构。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法律研究所最近在其题为《家庭解体法的原则》的项目中纳入了解决离婚诉讼中债务分配关键问题的规则。这些问题包括司法权对债务的最低限度问题、对可分配债务类型的限制以及法院在个别案件中分配配偶债务时应采用的标准。

本文探讨了英美法财产状态下的债务分配规则及其与离婚诉讼中财产分配规则的背离。资产与债务之间的主要区别体现在公平分配法的几个重要领域。第一,绝大多数普通法财产州的公平分配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任何司法权力来重新分配配偶之间偿还债务的责任。在缺乏这种法定权力的情况下,某些司法管辖区一直不愿要求其初审法院分配债务。其次,在一些州,用于确定需要分配的债务的定性规则包含了对非为“共同目的”而产生的未偿债务的重大排除,而对公平分配的资产没有相应的限制。最后,法院用来确定离婚时分配给每一配偶的未偿债务份额的法律标准可能不同于相应的资产分配标准。例如,在一项名为“过度负债”的条款中,“在第二种情况下,夫妻双方都没有重要的资产,一方没有债务,另一方在婚姻期间负债5万美元。”在离婚时,根据第一种情况所述的公平分配程序,第一配偶将被要求承担配偶未偿债务的一部分。在这两种情况下,离婚后,对半司法管辖区的第一个合伙人将减少2.5万美元——财富从5万美元减少到2.5万美元,或从0美元减少到- 2.5万美元。这些结果随之而来,因为根据普通法原则在婚姻期间适用的个人财务自主权的概念,在离婚时将被合伙原则所取代。从在两种情况下都遭受损失的第一个合伙人的角度来看,也许对于宣布这些结果的法官来说,第二种情况的负面经济影响似乎更严重,甚至是不公平的

尽管在我们的社会中,个人和机构普遍依赖信用,但“欠债”的状况往往具有负面含义,特别是对那些无法履行其财务义务的人而言。现在,在这个国家的经济在许多基本方面都不健康的时候,个人债务负担过重的前景对许多人来说是一个不受欢迎的现实,对许多其他人来说也是一个可怕的前景。过多的债务迫使许多人做出决定,比如放弃学业或卖掉房子,这些决定真正改变了他们的生活。在这个态度和实际的框架内,承担另一方在离婚前所欠的债务的前景,很可能比在离婚协议中失去自己的一部分财产的前景更为沉重。

本文所述的公众对债务的态度和负债的实际后果很可能有助于普通法财产州离婚时的债务分配原则。接下来的讨论探讨了对转移债务的普遍厌恶如何可能成为特定债务分配规则的不言而喻的基本原理。讨论还根据普通法财产国的公平分配法的总体目标来评估现有规则,强调在关系解除时适用的婚姻伙伴关系模式下的财务公平。

二、婚姻财产法

婚姻期间的财产所有权和债务责任规则是理解离婚时债务分配的重要背景。在一个完整的婚姻中,每一方的财产权利和债务责任都有很大的不同,这取决于这对夫妇是居住在普通法(单独的)财产州还是共同财产司法管辖区。在共有财产的九个州中,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各拥有一方或双方在婚姻期间所获得的财产的一半,即所谓的“共有财产”。此外,债权人亦可利用这些资产的价值,偿还一方或双方在结婚期间所欠下的“共同债务”。相比之下,在41个普通法财产州中,一方在婚姻期间获得的资产和产生的债务仍然是他或她单独的财产和债务。在单独的财产州,责任商业抵押贷款债务是根据合同法原则建立的,限制了向配偶借钱并承诺偿还的无担保债务的责任。如果双方都发生了债务,例如fbr,通过共同申请信用卡或抵押贷款,那么根据合同法,双方都要对债权人的fbr还款负责。

《原则》所附的评注总结了定义婚姻债务责任的两种替代方法,如下:“根据社区财产法,社区通常对婚姻中任何一方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hellip;hellip;普通法国家不要求配偶双方对其中一方的债务承担推定责任?

在离婚时,普通法财产州的公平分配法改变了分离财产所有权和债务责任的模式,授权离婚法院制定财务命令,极大地影响离婚双方的财富。公平分配的基本原则是,在许多情况下,为了在婚姻关系终止时达到最后的结果,夫妻双方必须分享婚姻关系的经济利益和责任。根据这一原则,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的许多司法管辖区通过法令确立了在配偶之间重新分配资产所有权的权力。

在绝大多数的普通法物权法中,公平分配法对这一重要问题保持沉默。许多州的法律承认配偶债务的存在,在法院分配他们的资产时,把每个合伙人的义务作为一个考虑因素。但是,以这种方式对债务的考虑在理论上和结果上都与要求初审法院将债务的重新分配包括在婚姻财富的公平分配中的规则有很大的不同。在没有这种更广泛的公平的债务权力的情况下,每一配偶所欠的债务与他或她在婚姻期间所欠的债务相同,这是根据前面所讨论的单独责任规则所规定的。面对公平分配的法律无法解决债务分布,许多州的法院认为权力分配债务离婚作为一个必要的工具实现公平分配原则公平经济效益的设想,下一节将讨论旅程采取建立各种状态的司法机关,当司法权的主要内容是债务而不是资产时,司法权的定义往往更为有限。

三、债务分配管辖权

对于许多正在离婚的夫妇来说,公正地解决他们的财务问题需要对他们的资产和未偿债务进行司法重新分配。为了满足这一需要,许多没有债务分配法的司法管辖区的法院已自行建立了处理离婚案件中债务的司法权力。”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州的法院在首先考虑其关于债务的权力之后,都得出了同样的结果。例如,亚利桑那州的一家初审法院裁定,根据该州最近颁布的公平分配法,在33年进行债务分配没有管辖权。然而,在上诉中,亚利桑那州上诉法院推翻了这一裁决

对债务承担管辖权的一种分析方法涉及法定语言的广泛司法建构。例如,由州最高法院在施密特诉施密特案中解释的康涅狄格州公平分配法规规定,离婚法院“可以将另一方的全部或任何部分遗产分配给丈夫或妻子”。结果,初审法院的行动分配共同义务的丈夫偿还被确认上诉施密特。其他州的法院在不参考特定的法定语言的情况下,依靠公平分配法下财政公平的总目标,确立了其对债务的权力。例如,明尼苏达州法令颁布后不久,州上诉法院在“费尔金斯诉费尔金斯”一案中指出,“该法令并没有赋予将债务作为财产进行分配的具体权力”,但仍然裁定,“本系统”可根据明尼苏达州法令进行分配hellip;hellip;根据法院的说法,“考虑到信用是夫妻获得财产的主要方式之一,在财产结算中分配信用似乎是公平的。因此,在费尔金斯一案中,初审法院的命令在上诉时得到了确认,该命令列出并分配了配偶在婚姻期间所欠的十项债务。

即使法院已明确规定离婚时分配债务的管辖权,如上文所讨论的明尼苏达州和康涅狄格州的案件,有时还会出现是否必须行使这种权力的附加问题。在缺乏法定授权的情况下,一些司法管辖区的法院裁定,初审法官在个别案件中保留自由裁量权,可以无视一方当事人要求分配债务的要求。例如,在“哈克特诉哈克特”一案中,阿肯色州最高法院确认了初审法院的“公平分配令”,即对离婚夫妇的资产进行分割,但拒绝了丈夫同时分割债务的要求。哈克特的婚姻债务包括家庭住房的抵押贷款和大约30项其他未偿还债务。与此同时,哈科特法院强调审判法官是必须考虑这些债务在决定赡养费的问题、抚养孩子、甚至财产的分割。并将案件发回重审,以确保初审法院做出这样的分析。

在1999年赖特诉赖特一案中,密苏里州上诉法院解释了这一修正案对法院在离婚案件中作用的影响如下:根据公平分配法规的未修正的版本hellip;hellip;在美国,婚姻期间产生的债务不是婚姻财产,初审法院没有义务分割它们。然而,我们的上诉法院已经认识到,为了实现对婚姻财产的公平和公正的分配,初审法院通常应该这样做hellip;hellip;认识到这一事实,立法机构最近修改了法律,明确要求初审法院不仅要分割婚姻财产,而且还要分割婚姻债务。

与密苏里州一样,南卡罗来纳州公平分配法的一项修正案促使该州最高法院首次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债务分配。在1986年之前,南卡罗来那州的法令对于债务分配是沉默的,而州高等法院已经拒绝了,作为一个法律问题,法官必须命令债务和资产的分享。在增加了有关债务分配的法定语言之后,高等法院推翻了这一立场,裁定“婚姻财产之类的婚姻债务必须特别加以确定,并在公平分配中加以分配。”这一立法修正案的影响在随后的永利诉永利/6案中体现出来,南卡罗莱纳上诉法院推翻了一项公平分配令,因为初审法院未能将夫妻共同的信用卡债务包括在内。初审法院下令将财产净值的55%分配给丈夫,45%分配给妻子。永利的上诉法院修订了这一命令,将被排除在外的信用卡债务的相同份额包括在内,将债务分配的司法责任添加到南卡罗来纳公平分配法中是一种迂回的方式。

1986年,州立法机关在现行条款中增加了以下斜体字,要求离婚法院在公平分配财产时考虑双方的债务:法院被要求考虑“留置权和婚姻财产的任何其他负担其本身必须公平分配,hellip;hellip;以及双方或其中一方在婚姻期间产生的任何其他现有债务。”此后,虽然强调的语言只涉及担保债务,但州上诉法院裁定,它含蓄地要求所有婚姻债务,如婚姻财产,应明确确定并在公平分配中分摊。以这种迂回的方式,立法机构和法院修改了南卡罗莱纳公平分配法,要求初审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分配财产和债务。

前面关于离婚时债务分配的司法权的讨论揭示了有关债务分配的国家公平分配法的重大差距。首先,讨论记录了立法机构在最初制定州公平分配法时未能将债务分配包括在内,而且在这些州的大多数法律中仍然没有债务分配。讨论进一步证明,在没有任何立法授权的情况下,某些国家将债务分配的司法定性为自由裁量的司法权力。每一项限制都揭示了当婚姻关系以离婚告终时,债务在最终会计核算中所扮演的角色。

四、债务分配对配偶和债权人的影响

离婚法院命令重新分配偿还所负债务的责任,对夫妻双方离婚后的经济状况产生直接和实质性的影响。当一个共同义务被分配给一个离婚的配偶偿还时,他或她的净资产会被全部债务减少,而配偶的净资产会相应增加。在不太常见的情况下,影响甚至更大。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一方在婚姻期间负有全部责任的债务,在离婚后转让给另一方。根据离婚法院的命令,新承担债务的前配偶必须按照与债权人的原始贷款条款偿还这些债务。此外,在离婚时将债务责任分配给一个配偶会造成对另一个伙伴的义务。与离婚法院命令所规定的其他与财产和赡养有关的义务一样,如果有义务的配偶将来不付款,债权人也可获得救济。如果离婚时与债权人重新协商贷款义务,法院指定的合伙人对债权人负全部责任,则可以避免前配偶之间未来的执行问题。事实上,法院有时会指定配偶试图以这种方式为未偿贷款再融资。当然,这种变化需要债权人的积极参与。

显然,法院命令在离婚配偶之间重新分配偿还债务的责任,不能改变未加入离婚程序的有担保或无担保第三方债权人的权利。例如,离婚法院可以指定唯一的一位杰出的联合负责偿还义务一方,也是唯一的责任分配给同一个人偿还另一个贷款发生完全由另一方,这两种义务,债权人的权利在一个共同的法律属性状态上面第二部分描述的是那些出现在夫妻财产的合同法律和规则。无论是在结婚期间还是离婚后,债权人都有权向配偶中的任何一方收取第一笔(共同)贷款,而第二笔贷款则只向借款人收取。如果离婚法庭指定的前配偶拖欠还款,债权人仍然可以追讨另一方。

亚利桑那州(一个共同财产州)的一项法令要求法院告知离婚当事人他们在这些原则下继续对债权人的责任。因此,州解散法令要求向夫妻双方发出以下通知,法院可将某些社区债务的责任分配给配偶一方或另一方。请注意,这样做的法院命令只对配偶有约束力,并不一定免除一方对这些社区债务的责任。这一结果对于第三方债权人来说是符合基本合同法和公平原则的。

hellip;hellip;

结论

离婚诉讼中的债务分配问题对许多正在离婚的夫妻具有重要意义。这方面的法律规则在许多普通法财产司法管辖区中并没有象有关资产分配的相应规则那样清楚地阐明,此外,已制定的(主要是司法的)规则往往反映出不愿建立司法权力来重新分配偿还婚姻债务的责任。没有明确的计划提供这种不愿将债务作为资产完全包括在解散时的婚姻经济伙伴关系的概念框架内。本文总结了英美法系国家离婚时债务公平分配的现行规则。最近颁布的《解散家庭法原则》为此目的提供了一个有用的路线图,因为它对这个问题的处理是全面的。文章还分析了在公平分配法中

剩余内容已隐藏,支付完成后下载完整资料


夫妻双方债务平等分配

原文作者 Margaret M. Mahoney

摘要:本文介绍了英美法系国家根据美国《公平分配法》的规定,对离婚时的债务责任分配所采用的方法的重要性。论述了美国法律研究所制定的一套处理离婚诉讼中有关债务分配和资产债务处理问题的《解散家庭法》原则的重要性。

关键词:公平分配;婚姻债务;家庭法;婚姻财产;债务分配

前言

夫妻离婚时解决财务问题通常需要解决他们之间的债务问题。 具体而言,必须在离婚双方之间分配偿还其未偿债务的责任。本文分析了英美法财产法中规定司法机关重新分配离婚时个人债务和连带债务清偿责任的法律。

在绝大多数采用英美法婚姻财产制的国家,根据债务责任和财产所有权的界定规则,配偶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保留其“分离”身份。如果一方个人“签字”获得贷款,他或她有义务偿还;如果配偶双方承担共同义务,那么双方都有偿还义务。在担保贷款的情况下,如房地产抵押,债权人也有追索权的财产。同样的婚姻模式,将配偶行为视为个人行为,也在普通法财产国家中形成了婚姻期间财产所有权的规则。作为一般规则,夫妻双方保留一方获得的财产的全部所有权;不存在因婚姻状况而产生的共同所有权。

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初次出台的各州公平分配法,大多侧重于离婚夫妇所有财产的司法分配,而忽视了债务的相关问题。 这些法律解决了两个关键问题:第一,哪些资产受制于法院衡平法上的权威。 第二,个别个案的分配标准是什么。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共有房产州的立法机构和法院对这些问题提供了相对明确的答案,尽管并不是以统一的方式。在这个不断发展的财务司法权框架内,离婚夫妇不可避免地会提出离婚后债务状况的问题。随后,管理债务分配的规则主要发生在州法院,而不是立法机构。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法律研究所最近在其题为《家庭解体法的原则》的项目中纳入了解决离婚诉讼中债务分配关键问题的规则。这些问题包括司法权对债务的最低限度问题、对可分配债务类型的限制以及法院在个别案件中分配配偶债务时应采用的标准。

本文探讨了英美法财产状态下的债务分配规则及其与离婚诉讼中财产分配规则的背离。资产与债务之间的主要区别体现在公平分配法的几个重要领域。第一,绝大多数普通法财产州的公平分配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任何司法权力来重新分配配偶之间偿还债务的责任。在缺乏这种法定权力的情况下,某些司法管辖区一直不愿要求其初审法院分配债务。其次,在一些州,用于确定需要分配的债务的定性规则包含了对非为“共同目的”而产生的未偿债务的重大排除,而对公平分配的资产没有相应的限制。最后,法院用来确定离婚时分配给每一配偶的未偿债务份额的法律标准可能不同于相应的资产分配标准。例如,在一项名为“过度负债”的条款中,“在第二种情况下,夫妻双方都没有重要的资产,一方没有债务,另一方在婚姻期间负债5万美元。”在离婚时,根据第一种情况所述的公平分配程序,第一配偶将被要求承担配偶未偿债务的一部分。在这两种情况下,离婚后,对半司法管辖区的第一个合伙人将减少2.5万美元——财富从5万美元减少到2.5万美元,或从0美元减少到- 2.5万美元。这些结果随之而来,因为根据普通法原则在婚姻期间适用的个人财务自主权的概念,在离婚时将被合伙原则所取代。从在两种情况下都遭受损失的第一个合伙人的角度来看,也许对于宣布这些结果的法官来说,第二种情况的负面经济影响似乎更严重,甚至是不公平的

尽管在我们的社会中,个人和机构普遍依赖信用,但“欠债”的状况往往具有负面含义,特别是对那些无法履行其财务义务的人而言。现在,在这个国家的经济在许多基本方面都不健康的时候,个人债务负担过重的前景对许多人来说是一个不受欢迎的现实,对许多其他人来说也是一个可怕的前景。过多的债务迫使许多人做出决定,比如放弃学业或卖掉房子,这些决定真正改变了他们的生活。在这个态度和实际的框架内,承担另一方在离婚前所欠的债务的前景,很可能比在离婚协议中失去自己的一部分财产的前景更为沉重。

本文所述的公众对债务的态度和负债的实际后果很可能有助于普通法财产州离婚时的债务分配原则。接下来的讨论探讨了对转移债务的普遍厌恶如何可能成为特定债务分配规则的不言而喻的基本原理。讨论还根据普通法财产国的公平分配法的总体目标来评估现有规则,强调在关系解除时适用的婚姻伙伴关系模式下的财务公平。

二、婚姻财产法

婚姻期间的财产所有权和债务责任规则是理解离婚时债务分配的重要背景。在一个完整的婚姻中,每一方的财产权利和债务责任都有很大的不同,这取决于这对夫妇是居住在普通法(单独的)财产州还是共同财产司法管辖区。在共有财产的九个州中,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各拥有一方或双方在婚姻期间所获得的财产的一半,即所谓的“共有财产”。此外,债权人亦可利用这些资产的价值,偿还一方或双方在结婚期间所欠下的“共同债务”。相比之下,在41个普通法财产州中,一方在婚姻期间获得的资产和产生的债务仍然是他或她单独的财产和债务。在单独的财产州,责任商业抵押贷款债务是根据合同法原则建立的,限制了向配偶借钱并承诺偿还的无担保债务的责任。如果双方都发生了债务,例如fbr,通过共同申请信用卡或抵押贷款,那么根据合同法,双方都要对债权人的fbr还款负责。

《原则》所附的评注总结了定义婚姻债务责任的两种替代方法,如下:“根据社区财产法,社区通常对婚姻中任何一方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hellip;hellip;普通法国家不要求配偶双方对其中一方的债务承担推定责任?

在离婚时,普通法财产州的公平分配法改变了分离财产所有权和债务责任的模式,授权离婚法院制定财务命令,极大地影响离婚双方的财富。公平分配的基本原则是,在许多情况下,为了在婚姻关系终止时达到最后的结果,夫妻双方必须分享婚姻关系的经济利益和责任。根据这一原则,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的许多司法管辖区通过法令确立了在配偶之间重新分配资产所有权的权力。

在绝大多数的普通法物权法中,公平分配法对这一重要问题保持沉默。许多州的法律承认配偶债务的存在,在法院分配他们的资产时,把每个合伙人的义务作为一个考虑因素。但是,以这种方式对债务的考虑在理论上和结果上都与要求初审法院将债务的重新分配包括在婚姻财富的公平分配中的规则有很大的不同。在没有这种更广泛的公平的债务权力的情况下,每一配偶所欠的债务与他或她在婚姻期间所欠的债务相同,这是根据前面所讨论的单独责任规则所规定的。面对公平分配的法律无法解决债务分布,许多州的法院认为权力分配债务离婚作为一个必要的工具实现公平分配原则公平经济效益的设想,下一节将讨论旅程采取建立各种状态的司法机关,当司法权的主要内容是债务而不是资产时,司法权的定义往往更为有限。

三、债务分配管辖权

对于许多正在离婚的夫妇来说,公正地解决他们的财务问题需要对他们的资产和未偿债务进行司法重新分配。为了满足这一需要,许多没有债务分配法的司法管辖区的法院已自行建立了处理离婚案件中债务的司法权力。”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州的法院在首先考虑其关于债务的权力之后,都得出了同样的结果。例如,亚利桑那州的一家初审法院裁定,根据该州最近颁布的公平分配法,在33年进行债务分配没有管辖权。然而,在上诉中,亚利桑那州上诉法院推翻了这一裁决

对债务承担管辖权的一种分析方法涉及法定语言的广泛司法建构。例如,由州最高法院在施密特诉施密特案中解释的康涅狄格州公平分配法规规定,离婚法院“可以将另一方的全部或任何部分遗产分配给丈夫或妻子”。结果,初审法院的行动分配共同义务的丈夫偿还被确认上诉施密特。其他州的法院在不参考特定的法定语言的情况下,依靠公平分配法下财政公平的总目标,确立了其对债务的权力。例如,明尼苏达州法令颁布后不久,州上诉法院在“费尔金斯诉费尔金斯”一案中指出,“该法令并没有赋予将债务作为财产进行分配的具体权力”,但仍然裁定,“本系统”可根据明尼苏达州法令进行分配hellip;hellip;根据法院的说法,“考虑到信用是夫妻获得财产的主要方式之一,在财产结算中分配信用似乎是公平的。因此,在费尔金斯一案中,初审法院的命令在上诉时得到了确认,该命令列出并分配了配偶在婚姻期间所欠的十项债务。

即使法院已明确规定离婚时分配债务的管辖权,如上文所讨论的明尼苏达州和康涅狄格州的案件,有时还会出现是否必须行使这种权力的附加问题。在缺乏法定授权的情况下,一些司法管辖区的法院裁定,初审法官在个别案件中保留自由裁量权,可以无视一方当事人要求分配债务的要求。例如,在“哈克特诉哈克特”一案中,阿肯色州最高法院确认了初审法院的“公平分配令”,即对离婚夫妇的资产进行分割,但拒绝了丈夫同时分割债务的要求。哈克特的婚姻债务包括家庭住房的抵押贷款和大约30项其他未偿还债务。与此同时,哈科特法院强调审判法官是必须考虑这些债务在决定赡养费的问题、抚养孩子、甚至财产的分割。并将案件发回重审,以确保初审法院做出这样的分析。

在1999年赖特诉赖特一案中,密苏里州上诉法院解释了这一修正案对法院在离婚案件中作用的影响如下:根据公平分配法规的未修正的版本hellip;hellip;在美国,婚姻期间产生的债务不是婚姻财产,初审法院没有义务分割它们。然而,我们的上诉法院已经认识到,为了实现对婚姻财产的公平和公正的分配,初审法院通常应该这样做hellip;hellip;认识到这一事实,立法机构最近修改了法律,明确要求初审法院不仅要分割婚姻财产,而且还要分割婚姻债务。

与密苏里州一样,南卡罗来纳州公平分配法的一项修正案促使该州最高法院首次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债务分配。在1986年之前,南卡罗来那州的法令对于债务分配是沉默的,而州高等法院已经拒绝了,作为一个法律问题,法官必须命令债务和资产的分享。在增加了有关债务分配的法定语言之后,高等法院推翻了这一立场,裁定“婚姻财产之类的婚姻债务必须特别加以确定,并在公平分配中加以分配。”这一立法修正案的影响在随后的永利诉永利/6案中体现出来,南卡罗莱纳上诉法院推翻了一项公平分配令,因为初审法院未能将夫妻共同的信用卡债务包括在内。初审法院下令将财产净值的55%分配给丈夫,45%分配给妻子。永利的上诉法院修订了这一命令,将被排除在外的信用卡债务的相同份额包括在内,将债务分配的司法责任添加到南卡罗来纳公平分配法中是一种迂回的方式。

1986年,州立法机关在现行条款中增加了以下斜体字,要求离婚法院在公平分配财产时考虑双方的债务:法院被要求考虑“留置权和婚姻财产的任何其他负担其本身必须公平分配,hellip;hellip;以及双方或其中一方在婚姻期间产生的任何其他现有债务。”此后,虽然强调的语言只涉及担保债务,但州上诉法院裁定,它含蓄地要求所有婚姻债务,如婚姻财产,应明确确定并在公平分配中分摊。以这种迂回的方式,立法机构和法院修改了南卡罗莱纳公平分配法,要求初审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分配财产和债务。

前面关于离婚时债务分配的司法权的讨论揭示了有关债务分配的国家公平分配法的重大差距。首先,讨论记录了立法机构在最初制定州公平分配法时未能将债务分配包括在内,而且在这些州的大多数法律中仍然没有债务分配。讨论进一步证明,在没有任何立法授权的情况下,某些国家将债务分配的司法定性为自由裁量的司法权力。每一项限制都揭示了当婚姻关系以离婚告终时,债务在最终会计核算中所扮演的角色。

四、债务分配对配偶和债权人的影响

离婚法院命令重新分配偿还所负债务的责任,对夫妻双方离婚后的经济状况产生直接和实质性的影响。当一个共同义务被分配给一个离婚的配偶偿还时,他或她的净资产会被全部债务减少,而配偶的净资产会相应增加。在不太常见的情况下,影响甚至更大。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一方在婚姻期间负有全部责任的债务,在离婚后转让给另一方。根据离婚法院的命令,新承担债务的前配偶必须按照与债权人的原始贷款条款偿还这些债务。此外,在离婚时将债务责任分配给一个配偶会造成对另一个伙伴的义务。与离婚法院命令所规定的其他与财产和赡养有关的义务一样,如果有义务的配偶将来不付款,债权人也可获得救济。如果离婚时与债权人重新协商贷款义务,法院指定的合伙人对债权人负全部责任,则可以避免前配偶之间未来的执行问题。事实上,法院有时会指定配偶试图以这种方式为未偿贷款再融资。当然,这种变化需要债权人的积极参与。

显然,法院命令在离婚配偶之间重新分配偿还债务的责任,不能改变未加入离婚程序的有担保或无担保第三方债权人的权利。例如,离婚法院可以指定唯一的一位杰出的联合负责偿还义务一方,也是唯一的责任分配给同一个人偿还另一个贷款发生完全由另一方,这两种义务,债权人的权利在一个共同的法律属性状态上面第二部分描述的是那些出现在夫妻财产的合同法律和规则。无论是在结婚期间还是离婚后,债权人都有权向配偶中的任何一方收取第一笔(共同)贷款,而第二笔贷款则只向借款人收取。如果离婚法庭指定的前配偶拖欠还款,债权人仍然可以追讨另一方。

亚利桑那州(一个共同财产州)的一项法令要求法院告知离婚当事人他们在这些原则下继续对债权人的责任。因此,州解散法令要求向夫妻双方发出以下通知,法院可将某些社区债务的责任分配给配偶一方或另一方。请注意,这样做的法院命令只对配偶有约束力,并不一定免除一方对这些社区债务的责任。这一结果对于第三方债权人来说是符合基本合同法和公平原则的。

hellip;hellip;

结论

离婚诉讼中的债务分配问题对许多正在离婚的夫妻具有重要意义。这方面的法律规则在许多普通法财产司法管辖区中并没有象有关资产分配的相应规则那样清楚地阐明,此外,已制定的(主要是司法的)规则往往反映出不愿建立司法权力来重新分配偿还婚姻债务的责任。没有明确的计划提供这种不愿将债务作为资产完全包括在解散时的婚姻经济伙伴关系的概念框架内。本文总结了英美法系国家离婚时债务公平分配的现行规则。最近颁布的《解散家庭法原则》为此目的提供了一个有用的路线图,因为它对这个问题的处理是全面的。文章还分析了在公平分配法中

剩余内容已隐藏,支付完成后下载完整资料


资料编号:[274344],资料为PDF文档或Word文档,PDF文档可免费转换为Word

您需要先支付 30元 才能查看全部内容!立即支付

课题毕业论文、文献综述、任务书、外文翻译、程序设计、图纸设计等资料可联系客服协助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