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财产收入:走向理论基础外文翻译资料

 2022-12-30 02:12

单独财产收入:走向理论基础

一、引言:问题陈述

本文论述了夫妻共同财产历史上一个重要的分歧领域:夫妻共同财产的租金、问题和利润(“收入”)的特征。在9个共同财产州中,有5个州将来自单独财产的收入定义为单独财产。其他四个州将这种收入定义为共同财产。虽然多年来在共同财产判例法和文献中对这一问题有过零散的讨论,但我在文献中寻找对这一问题的综合处理,却徒劳无功。很明显,近年来还没有一个确切的方法。

这个问题很重要,因为婚姻中普遍存在财产分割。两个社会现象结合在一起,导致越来越多的独立财产被带入婚姻。首先,越来越多的人在结婚前就同居了。因此,他们更有可能在婚姻中拥有财产。第二,离婚和再婚变得越来越普遍。与第一次结婚的人相比,前一次婚姻的一方更有可能为第二次婚姻带来可观的独立资产。各自的财产通常会在婚姻期间产生收入。对于已婚夫妇来说,知道收入的性质是很重要的,无论它是积累的还是花费的。

此外,最近的事态发展使我相信,这个问题不仅对9个共同财产国,而且对许多普通法财产国都很重要。当然,其中一项发展是颁布了《统一夫妻财产法》(“UMPA”),它的立场是,来自单独财产的收入应被视为“夫妻财产”(该法案的名称为共同财产)。虽然威斯康辛州采纳了这一规定,将其作为UMPA的一部分,但其他考虑采用UMPA的州是否会如此轻易地这样做,就完全不清楚了。事实上,该规则在UMPA的存在可能使该法案不那么容易被历史上的普通法国家所接受。那么,统一州法委员(以下简称“委员”)推荐这一规则是否正确?

第二项发展也植根于统一法律委员会的工作,但它不如UMPA那样引人注目。1970年,委员会颁布了《统一婚姻和离婚法》(“UMDA”)。尽管该法案主要涉及非财产问题,但它确实包含了离婚时财产分割的条款,基本上是建议各州在离婚时采用传统的共同财产区分,作为财产分割的初步方式。UMDA所定义的“婚姻财产”将被分割,而其他财产则不被分割;“婚姻财产”主要定义为“婚姻后配偶一方所取得的所有财产,但下列财产除外:(1)通过赠与、遗赠、遗赠或世袭获得的财产。”

UMDA的这种“推迟的共同财产”方法必然涉及到如何处理非婚财产收入的问题。然而,有趣的是,委员们在进一步的定义规范中埋葬了他们对这个问题的建议解决方案,即非婚财产应该包括“在婚前获得的财产价值的增加”,并在对这一语言的解释性评论中。官方评论说: 短语“增值”hellip;并不是用来支付婚前财产所得的。这样的收入是夫妻财产。同样,婚后取得的其他非婚姻财产的收入也是婚姻财产。

随着1970年UMDA的颁布,委员会于1973年对该法案进行了实质性修订,放弃了1970年采用的“推迟的共同财产”方法。然而,与委员们相比,最初UMDA的共同财产区别在各州似乎得到了更多支持。不包括纯粹的共同财产州,至少有27个司法管辖区在离婚时采用了某种以共同财产原则为模型的婚姻/非婚姻区别。必然地,所有这些婚姻财产状态都需要或者仍然需要决定如何分类非婚姻财产的收入如果他们要继续使用递延的共同财产方法。

在第二部分,这篇文章简要回顾了定义的基本概念的收入,它将涉及在文章的其余部分。第三部分考察了历史的分类,从不同的财产收入的假设,我们可以从过去的错误中学习。那些对这个问题的历史方面不是特别感兴趣的人可以安全地忽略这一部分,继续下面的部分。在历史考察之后,第四部分试图解释似乎是解决收入问题的唯一理论上站得住脚的办法。在这样做的过程中,本文整理了对这种首选解决方案的主要反对意见,并提出了如何适应它的建议。

二、明确的基础:什么是独立财产收入?

本文所涉及的基本区别是基本“本金”(包括财产价值的“增值”或“增长”)和该财产所产生的“收入”之间的区别。1976年《路易斯安那州民法典》对“水果”的定义很好地诠释了这一核心概念:水果是由另一种物质产生或衍生而来的,但其物质不会减少。有两种水果;天然水果和民用水果。天然水果是大地或动物的产物。民事孳息是通过法律操作或法律行为(如租金、利息和某些公司分配)而产生的收入。正如这一定义所暗示的那样,租金、利息和动物产品之类的东西被认为是来自财产的“收入”,这一点是很确定的。也有一些案例把农作物当作收入,就像“土产”的提法那样。但在作物方面存在一些困难,下面将对此进行讨论。“另一方面,如果婚姻中出现了分割的财产,然后又以一定的价格出售,那么几乎所有人都认为分割的财产归各自的财产所有人所有,而没有证据表明分割财产是由使用双方劳动或资金产生的。”不过,收入和本金之间的区别确实带来了一些定义和理论上的问题。

(一)业务分布

第一个困难涉及业务分发,它有多种形式。很明显,在公司股票上支付的现金股利通常是“收入”,然而,股票分割不被认为是收入,因为它们不会改变股东的潜在所有权权益。股票股利的分类问题略多一些,因为实际上,股票股利的发放通常不会降低现有股票的市场价值,有时还会增加股票价值。尽管如此,股票股利通常被视为股票分割,因为它不会增加公司的净股本。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的营业收入可能会造成一些困难,因为所有者可以自行决定是将其分配还是保留为企业的资产。一般来说,有关收入的规定是,一旦收入被分配或存入所有者可以提取的账户,即被视为用于共同财产目的的收入。但是,如果企业的收入是由于合理的商业原因而保留下来的,通常认为它们不是共同的收入。然而,爱达荷州区分了公司留存收益和合伙企业留存收益,并将后者视为合伙人用于共同财产目的的收入。当然,如果双方有权获得单独房产的收益,而不能(通过收益再投资的方式)对房产本身进行增值,那么这些规则就会给彼此带来潜在的不公平。当单独的财产所有者对决定是保留还是分配有一定的权力时,尤其如此。

(二)消耗资源

另一个更为严峻的问题是,这些资产的生产力依赖于消耗基础资产。这个问题隐含在路易斯安那州的定义中,该定义排除了那些会削弱基础财产实质的“水果”。这个问题在矿物资源方面最为突出。如果标的资产的价值取决于石油、天然气、黄金或其他矿物的存在,那么,资源的生产和销售不仅会减少价值,而且还会减少标的资产的实质。因此,这种生产的收益可以被认为是基础本金的一种转变,应被视为单独的财产。另一方面,如果所有的基础资产都被出售并投资于其他能产生收入的资产,那么双方显然有权获得这些收入。这就要求至少将部分矿区使用费视为收入。路易斯安那州在这个问题上的经历说明了这两种观点之间的矛盾:它已经从一种所有出售矿产的收益都被当作本金(也就是独立财产)返还的规则,转变为一种所有收益都被当作共同财产的规则。德州显然采取了稍微不同的方法。它将矿区使用费、红利和矿产租赁收入作为本金回报,但将延迟租金作为共同财产。

类似的问题也隐含在其他类型的消耗资源中。虽然动物的“问题”或后代通常在出生时就被认为是来自单独财产的收入,但“出现了耗竭问题,因为原来的牲畜要么被卖掉,要么变老而死亡。如果它们被出售,爱达荷州至少会将其视为本金回报,因此是单独的财产。另一方面,如果原来的牲畜没有出售,而只是由后代代替,则可以把一定数量的后代贷给原来的主人,以便保留最初的资本。因此,路易斯安那州制定了一项规定,即拥有牲畜的单独财产的人在离婚时所拥有的牲畜头数与他当初拥有的牲畜头数相同。不过,从原则上讲,只有在单独的地产所有者没有出售部分牲畜并将收益用于其他投资的情况下,这条规定才应适用。

同样,砍伐木材也造成了问题。在现代种树的观念下,树木看起来就像任何其他可以再生的作物一样。这一分析似乎导致德克萨斯州将取自不同财产的木材视为收入,将其归类为100%的共同财产。但是,树木比大多数农作物生长的时间要长得多,而且一旦树木被出售,其基础财产的价值可能会受到严重损害。这个问题导致路易斯安那州将木材的销售视为基础财产的销售。因此,我们看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路易斯安那州把矿产税当作收入,而把木材销售当作本金回报,而德克萨斯州恰恰相反!似乎明智的事会把树木和农作物同样,和认识到,如果附近有一个作物成熟的财产的时间进入婚姻作为独立的财产,出售作物应该被视为一个主要的回归,而不是收入。但是婚姻期间种植的任何作物都应该是收入。

(三)资源贬值

与资本损耗问题密切相关的是资本折旧问题。假设配偶租了一幢单独的房子或一台机器。如果不加以维护,这些财产最终会磨损的。因此,在将收入记入共同所有之前,所有人是否有权获得折旧津贴?令人惊讶的是,在那些需要区分收入和本金的州,这个问题似乎很少受到关注。Huie教授告诉我们,这是德克萨斯州法律中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爱达荷州的案例认为,夫妻双方有权获得的来自单独房产的收入是“净收入”,因为如果不这样做,“双方最终将全部消费单独房产”。但这些情况似乎只涉及税收、保养和维护费用的抵免,而不涉及折旧。路易斯安那州似乎已经直接解决了这个问题(虽然不是最近),并认为单独的所有者没有资格获得信贷或折旧补偿。然而,原则上,单独的所有者应该得到折旧的信用,就像他或她应该得到损耗的信用一样。

(四)信托收入

另一个与此无关的问题出现在信托收入的描述中。信托的财产赠与人可以在信托的本金、收入或两者中给已婚受益人一份利益。如果对信托的收入给予利息,一方面,收入是财产赠与人的礼物或遗赠,因此,通常的共同财产定义将把它列为单独的财产。信托-法律所有权的特殊法律特征强化了这一结果,即受托人享有信托-法律所有权,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如果受益人对基础本金不拥有法律所有权,那么将收入描述为该个人的单独财产的成果,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一个概念上的障碍。另一方面,如果我们关注受益人的公平所有权,我们可以说受益人对信托主体拥有公平的所有权,那么将收益视为公平的独立财产的成果就有了一定的意义。当我们问受益人是否对本金和收入都有公平的利益,或者只对收入有公平的利益时,问题就复杂了。只对收入有兴趣的人的衡平法权益显然与也(或只)对本金有兴趣的人的衡平法权益有很大的不同。收入受益人在主体中显然具有某种衡平法上的利益,但享有主体分配权的受益人可以优先取得收入受益人的利益。还有另一个问题。如果收益受益人可以自由出售收益利息并将收益进行投资,那么收益产生的收益至少应该是爱达荷州、得克萨斯州和路易斯安那州的共同财产。最后一个考虑点是在分开的地产和共同地产之间分配信托利益的方向。鉴于这些不同的考虑,我倾向于认为,信托收入的明示赠与一般应被视为给予受益人的赠与,应被视为单独的财产,因为财产赠与人没有表示相反的意图。这是威斯康星州采取的法定方法。这似乎最好地反映了财产赠与人认为他或她正在做的事,并使这一特定种类的收入的处理同单独财产的基本定义相一致。但是,如果收入利息是可转让的,那么双方应该有权表明它可以出售什么,以及收益可以产生什么收入。如果有说服力,这些证据应该为夫妻共同争取到一部分收入。然而,尽管存在这些理论上的困难,路易斯安那州和得克萨斯州的案例通常似乎已决定,无论受益人的利益的确切范围如何,已分配的信托收入都应被归类为共同财产,而未分配的累积信托收入则不被视为果实。

(五)收入与增值

然而,在处理来自不同财产的收入的特征时,最棘手的问题是设法保持来自基本本金的收入和增值之间的区别。所有对收入分类不同于基础本金的共同财产国家都坚持以与本金相同的方式对待增值。这是西班牙制度所采取的办法,它一直保持完整。但这提出了一个问题,因为配偶希望让分别拥有资本生产力可以这样做,要么通过投资财产产生收入,可以切断了从底层属性(例如,股票支付红利),或者通过投资房地产,只是生产增长或升值,这可以通过出售部分或全部实现基础资产(例如,原始的土地)。这个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因为在不产生当期收入的情况下,价值增值的投资可能会带来税收优惠。

最重要的是,投资的选择完全掌握在所有者手中。因此,如果州法律允许将收益划分为共同收益或单独收益,则完全取决于是否附加了“收入”或“增值”标签,则非所有者配偶完全取决于所有者配偶的投资策略。我将在本文的最后回到这一点,因为它对西班牙处理来自不同财产的收入的方法提出了最重要的反对意见。

三、历史概述

(一)共同财产状态

美国的共同财产制度几乎完全是从19世纪初西班牙殖民地盛行的“收益共同体”制度中衍生出来的。如前所述,西班牙的共同财产制度采取的立场是,来自单独财产的收入应归入共同财产。另一方面,配偶单独财产的任何增值都应归单独财产所有人所有。考虑到美国共同财产制度起源于西班牙制度,路易斯安那州、得克萨斯州、爱达荷州、甚至威斯康星州都采用西班牙的方法来描述来自不同财产的收入,这并不奇怪。然而,令人惊讶的是,其他共同财产国家,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它的四个拥护者都反对西班牙的做法。

其一、路易斯安那州。按时间顺序,路易斯安那州是美国的第一个州国家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甚至在1812年成为美国的一个州之前,它就这样做了。该地区早在1712年就是法国的殖民地,1763年割让给西班牙,1800年归还给法国。“当时两国的共同财产制度都很完善,因此后来成为路易斯安那州的两个国家都遵循了这一制度。”路易斯安那州的第一部法典,即1808年的《民法》,规定,除其他外,“社会由丈夫享有管理和享受的一切利益所构成hellip;hellip;以及他们在结婚期间可能获得的地产hellip;hellip;”法院很早就澄清,这包括配偶任何一方单独财产的收入,只要它在丈夫的管理之下。然而,从建国到1944年,妻子可以通过选择管理自己的财产,将其收入留给自己。1944年后,妻子可以保留收入,如果她签署了公证和见证文件,这样说。自1980年以来,这条规则一直是性别中立的,任何一方均可通过签署适当的文件单方面保留单独财产的收入作为其单独财产。路易斯安那州对于单独财产收入的单方面“选择退出”的例外不属于西班牙法律的一部分,但在其他方面,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定做法与西班牙相同。

其二、德克萨斯州。在德克萨斯州采用西班牙方法的时间也较早,但比路易斯安那州稍晚,也比较模糊。它还被试图改变规则的重要尝试打断。1845年的德州宪法包含了共同财产和财产分离的基本定义,但根本没有解决收入问题。

妻子在婚前拥有或要求的、后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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