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跟单信用证欺诈风险外文翻译资料

 2022-12-28 06:12

降低跟单信用证欺诈风险

Hamed Alavi (Tallinn Law School, Tallin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摘要:尽管记录信用证旨在促进国际贸易的进程,但是由于信用证一些具体的特征,也使得当国际交易使用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时,可能会增加欺诈的风险。诸如独家使用文件、地理位置、缺乏有效起诉、全球法律制度的多样性以及欺诈规则的限制应用等许多因素可被视为LC欺诈的原因。虽然由于信用证操作过程中的欺诈导致每年损失数十亿美元,但这种脆弱性可能引起全球普遍降低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使用的主要支付方式。同时,值得一提的是,欺诈风险管理是纪录信用证业务实践中尚未开发的领域。现有的研究试图通过风险管理理论填补利用风险管理理论降低运营中欺诈风险的综合方法研究的空白,以回答如何管理信用证交易中的欺诈风险的问题?为了回答研究问题,本文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致力于预防措施,第二部分探讨企业应对信用证交易欺诈风险的响应措施。

关键词:纪录信用证;欺诈; 国际贸易; 风险管理

一、介绍

风险被归因于不确定性(Crockford,1980),商业世界的风险管理被定义为管理企业在实现其目标过程中的风险(Monahan,2008)。为了管理风险,有必要对造成风险的因素有适当的理解,例如风险驱动控制、在存在风险的情况下发生的可能事件,以及最终可能的结果。管理现有风险的逻辑步骤是:风险识别、风险度量、风险评估及其重新评估(Hertz amp;amp; Howard, 1983, 第11-17页)。此外,建议通过禁止危险活动,减少可能导致危险发生的任何活动,以及彻底分析导致公司活动危险性的所有因素,来降低发生风险的可能性。(Crouch amp;Wison, 1982, 第195-201页)。因此,研究人员推荐将风险管理技术作为商业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 Carey amp;Turnbull, 2001)。

事实上,欺诈是商业世界中最古老和最有名的现象之一。只要有商业系统,就有人试图操纵这些系统。由于欺诈可能对小型和大型企业造成巨大损失,Spencer Pickett认为将欺诈摆在处理信用证业务的中心位置。然而,有证据表明,许多参与国际贸易的公司未能在其企业风险管理框架内详细说明欺诈风险。有争议的是,如果对企业采取不那么严肃的态度,欺诈的风险及其潜在的成本将会增加,导致欺诈风险易受影响的公司的基本要素是:对不诚实的员工的控制薄弱、公司资源缺乏明确性和疏忽的经理人。欺诈者通过发现特定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漏洞,使那些没有采取适当控制措施、也没有通过执法机构保护自己的公司受害。特别是建议积极从事国际贸易的公司认真考虑欺诈风险,并实施合理的反欺诈措施,以减少成为欺诈受害者的可能性。与国内贸易相比,国际贸易中的欺诈风险要高得多,原因是各方之间的地理距离,使用其他基于文件而非现金或预付款的付款方式,以及缺乏有效的起诉和多样性法律制度。

根据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2009)所提,一个健全的反欺诈政策应该采取四个主要措施,包括预防、检测、威慑和应对。然而,有效的欺诈风险管理政策将被认为是在欺诈实施之前能够防止欺诈及其代价高昂的后果的政策。由于没有一项防欺诈措施是完全负责的,因此有必要在欺诈风险管理政策中包括应对计划,向员工提供适当的指导和信息。

二、跟单信用证中的欺诈行为

跟单信用证或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用作融资和支付手段。虽然它们应该通过将支付风险从申请买方转移到银行提供的支付担保来促进国际贸易过程,但银行完全依赖于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合规文件和绝对适用独立原则将使他们容易受到欺诈风险。跟单信用证独立性原则将开证行向受益人付款的义务与受益人对销售合同下的账户方的义务分开。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600第5条,“银行处理文件而不是商品或服务”,这意味着银行“处理书面陈述不是事实”(Harfield,1974,第69页)。因此,受益人无需证明其在基础合同中履行其义务,只有提交相符文件才有权从开证行收到付款。欺诈一直被认为是“最具争议和最混乱的领域”(Harvard law review , 1980),因为它通过强制银行查看竞争性陈述背后的事实并在欺诈案件中停止支付,从而进入了跟单信用证在交易中的核心(Buckley&Gao,2002,第66页)。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 , 2009)的一份报告认为,买家是信用证交易欺诈的受害者,同时将四种类型的信用证欺诈定义为在国际贸易中欺骗账户方最受欢迎的方法:第一种是受益人伪造文件,以便在实际不存在货物时从开证行获得付款。第二种是受益人交付的货物在数量和质量上不符合销售合同。第三种是将同一种货物卖给一个以上的人,第四种是签发所有权凭证(提单)两次为同一货物。此外,银行也被报道为LC交易欺诈的常见受害者(Ellen,1998,第1页)。根据贸发会议的报告,欺诈者在几年内通过大量投资制造国际贸易模式,然后欺骗银行家。仅侧重于文件(UNCTAD , 2009)。

信用证交易中的欺诈变得越来越复杂,并且不断开发新的欺诈计划(Mukundan,2009)。在这方面,有两个主要问题需要解决。首先,没有国际公认的法律制度来打击信用证交易中的欺诈风险,并且它受国家规则的约束。其次,研究人员尚未彻底探讨预防信用证交易中的欺诈行为。国际信用证交易中越来越多的欺诈案件导致认定欺诈规则是信用证独立原则的首要例外。虽然一方面,不同司法管辖区的欺诈规则没有和谐的态度,另一方面,大量的法律案件将破坏信用证信用证作为贸易融资主要工具的普及。因此,目前的研究将尝试使用风险管理理论来降低国际信用证交易中的欺诈风险,并寻求解决哪些是减轻国际信用证交易中欺诈风险的最佳实践的问题。

三、国际信用证交易中欺诈的理由

欺诈者可能影响任何参与国际信用证交易的当事人。尽管在大多数情况下,申请人被视为欺诈活动的受害者,但新的欺诈方案的发展导致受益人和银行成为欺诈受害者的法律案件日益增多。在国际信用证交易中发现的欺诈的不同理由将讨论如下。

3.1欺诈申请人

根据基础国际销售合同,买方申请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信用证的跟单性质可以是一个好的动机,一个命运多舛的受益人诈骗申请人提交符合要求的文件给银行,而不履行他的承诺,在基础销售合同和运输货物给买方。由于船舶需要时间来覆盖离港和目的地港之间的距离,因此在信用证议付后很久,申请人买方将获悉受益人向银行提交的单据的伪造性质(Godier,2001)。在UNCTAD 2003报告(UNCTAD,2003)中解释了欺骗申请人买方的其他技术。

3.2欺骗开证行

在记录信用证的运作过程中,受益人卖方应向申请人所在国的开证行或其本国的确认,谈判或通知银行提交原始的所有权谈判文件。 同时,受益人将向申请人发送一套不可转让的所有权文件,以告知他有关船名和到达目的港的大致日期。 不幸的申请人可以根据从卖方收到的不可转让的凭证伪造原始所有权凭证,在船舶抵达目的港时将其提交给承运人并收到发放的交货单 货物在离开银行时有责任向受益人付款(Demir-Araz,2002)。

3.3欺骗保兑行

在Banco Santander S.A.诉Bayfern有限公司[1999]的着名案件中,受益人通过协商将延期付款信用证的文件交给Banco Santander,后者是上述信用证中的确认银行。 信用证到期后,桑坦德银行要求开证行付款,由于提交了欺诈性文件而被拒绝。 法院对Banco Santander SA诉Banque Paribas案的裁决有利于开证行,并裁定开证行有权拒绝向保兑行付款。 但是,在最近修订的UCP(UCP 600,第7条)中,开证行被授权偿还保兑行,以便在到期前兑现递延信用。

3.4欺骗保险公司

欺诈性当事人可以签订销售合同,不运送货物,在前往目的港的途中将船舶破坏,并向保险公司索赔。 也可以将装运的货物出售给第三方,然后在重新定向并向保险公司索赔后对船舶进行拆除(Demir-Araz,2002)。

四、跟单信用证中的欺诈风险管理

正如已经讨论过的那样,有效的欺诈风险管理策略包括预防,检测,威慑和响应四个主要要素(AICPA,2009)。 在信用证信用证框架内,这种有效的反欺诈战略将更加与预防和应对相关。 当前研究的下一部分将侧重于涉及操作跟单信用证的各方的预防性反欺诈策略。

4.1银行的预防措施

正如已经提到的那样,UCP 600第5条规定,为了兑现信用,银行只处理文件,而不是处理商品或服务。根据第5条,UCP 600关于文件审查标准的第14条(a)款提到:“指定银行根据其提名行事,如果有任何确认银行,开证行必须审查该表明以确定,单凭文件的基础,不论文件是否构成符合规定的文件“。 UCP 600强调将信用与其潜在联系分开,并限制银行的职责,以检查其表面上的相关文件的呈现,遵循促进国际贸易过程和提高跨境交易速度的目标。另一方面,它将导致文件信用证易受不幸的受益人的欺诈行为的影响。总而言之,限制银行的责任只是审查他们脸上的呈现文件,并对LC交易中的欺诈风险采取绝对沉默的立场,导致许多学者批评UCP 600。 Shoia Lin Kuo评论是否有必要延长银行的责任,以检查受益人的履行履行其基础合同的承诺,而不仅仅是处理文件,以防止国际贸易中的欺诈风险和记录信用证的运作(Demir-Araz) ,2002)。 Gao and Buckley(2002年,第66页)也提出了在下一版UCP中包含欺诈规则的问题。

4.1.1提供“超级服务”

张延安(2012)建议银行提供“超级服务”,以防止欺诈风险。贸发会议在1980年代首次提出银行“超级服务”以减轻信用证交易中的欺诈风险(UNCTAD,1983年)。这种服务需要承担责任,在付款之前调查受益人提交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提供银行“超级服务”受到了许多批评,包括银行缺乏查看文件背后的能力和检查其真实性,存在对“超级服务”防止欺诈的有效性的怀疑,提供此类服务的高成本,银行访问足够的通信网络,以便收集有关全球代理商,托运人,货运代理商,买卖双方的文件和签名的真实性的充分信息,以及是否存在对此类服务的需求。

因此,提供这种银行“超级服务”将与客户需求和银行可用资源直接相关。目前,一些银行在可选的基础上提供“超级服务”。

4.1.2进一步调查

银行通常以两种方式受到信用证欺诈的影响。 银行的利益受到被欺诈的申请人的损失的威胁,他们将在无法偿还银行的情况下破产,或者申请人和受益人串通在一起以欺骗银行(Todd,1996)。 在这两种情况下,银行的利益是进一步调查纪录片信用证各方的财务状况,以及对客户进行自然交易的个人调查,这可能导致发现欺诈线索或发现文件中出现的差异。受益者。 然而,此类进一步调查需要时间和足够的合格人员,实际上,这些人员将处理信用证交易的银行解释为额外成本和较少的利润。

4.1.3提高日常业务意识

建议银行在开展日常业务的过程中保持谨慎和清醒。 提高银行员工意识的第一步是提供欺诈侦探教育计划(Liu,2006,p.21)。 对信用证申请人的可信度进行适当检查是另一项措施,它将提高银行对欺诈者的意识。 此外,建议偶尔检查新客户提交的文件,例如随机检查由不太知名的受益人提交的提单(Mukundan,2008)。 还建议银行应用欺诈例外规则,以便在向受益人付款之前收到有关进行欺诈性索赔的意图的准确信息。

4.1.4国际商会的商业犯罪服务

国际商会(ICC)的商业犯罪部门(CCS)为其银行成员提供免费服务(Islam&Ahamed,2008,第7页)。 发行行和确认行可以随时将受益人提交的符合性文件发送给CCS进行真实性检查。 由于CCS可以访问来自世界不同地区的信息数据库,因此要求其对确认提交给银行的文件进行真实性检查可以降低欺诈风险。

4.2申请人的预防措施

人们一直认为,目前国际贸易状况中的大多数信用证欺诈案件都是针对文件信用证的进口商,买方或申请人。因此,值得研究申请人可以全面采取的欺诈预防措施。作为公认的经验法则,只有在其应用可以防止高于其自身成本的费用的情况下,预防措施才是合理的。因此,强烈建议申请人在选择任何预防措施之前应用彻底的比较成本效益分析。全面了解预防措施的预期成本可以帮助申请人做出合理的决定,选择哪种措施组合。可以帮助申请人减轻信用证交易中欺诈风险的最重要的预防措施如下:研究受益人的财务状况、检查合同车辆的位置和状况、聘请独立检查员、接受时间草案而不是视线草案、在销售合同中规定“批准销售”的条件、检查提单的真实性、要求承运人向银行提单、要求履约保证并使用出口信用保险。

4.2.1检查受益人的财务状况

强烈建议买方在与他们签订任何合同之前对其业务伙伴的财务状况进行广泛调查(Xinqing, 2007)。 申请人必须考虑到收集其贸易伙伴信誉的信息的现有成本远低于未来受损的受害者所造成的未来损失。 因此,申请人承担初步调查的费用以便在国际商业交易中选择值得信赖的合作伙伴将是有益的。

4.2.2雇用独立检查员

在记录信用证的运作中,银行将仅根据受益人移交的文件履行遵守陈述。这种操作模式可能导致卖方提交符合要求的文件,而不会根据基础合同完全履行其义务。为了降低基于伪造文件的付款风险或根据基础合同错误地证明卖方履行义务的文件,建议申请人聘请独立检查员并在合同中插入提出第三方独立的条件检验证书,以履行开证行的信贷(Nelson,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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